更正教的界線如何鬆動:
向羅馬靠攏與跨教義共融的歷史時間線

1530—2025年的59個選定節點 · 改教/改革宗檢驗 · 原始文獻與證據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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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一份聖公會—羅馬天主教對話報告,提出在尚未達成完全共融以前,就可以開始提供與接納普世首席職分。2005年,同一對話機制又提出,兩項近代瑪利亞教義可以在特定解釋下被理解為與聖經相協。這些不是改教批評者憑空推測的未來,而是已經寫進文件、可以逐段核對的主張。S47 S52

然而,歷史也不能簡化成「更正教從某年開始全體往羅馬投降」。共同救災不等於共同福音;神學對話不等於共享聖餐;委員會報告不等於所有教會正式認信。一些更正教團體的確改變了原來的教義與教會邊界;另一些文件則仍保有重要要求,甚至反對把合一建立在忽略真理之上。S28 S37 S55

本篇採歷史改教、尤其西敏改革宗的聖經理解作為評判準繩,追問:原本被認為涉及福音真假的分歧,如何逐漸被重新歸類為可容納的差異?哪些原本反對羅馬的認信,又如何在不刪除文字的情況下被重新解釋?「偏離」「明確衝突」是依此準繩作出的神學判斷;事件、日期、文件地位,則必須由史料分別證明。

一、要追蹤的不是友善增加,而是真理的邊界改變

「更正教的墮落」可以是有意義的神學判斷,但不能直接當作歷史資料欄位:沒有一份可靠史料會替我們量出1841年墮落20%、1999年墮落80%。本篇因此不畫虛構的「敗壞指數」,而追蹤教義內容、權威來源、共同活動及教會制度的可辨認改變。

本篇的範圍是1530—2025年、59個選定節點,以歐洲、北美和國際教會文件為主。它不是全部更正教的完整歷史,也沒有抽樣調查可以推算多少信徒接受每份聲明。59個節點中包含基準、背景、反省與反例,不等於59次背教

必須同時保留的兩條聖經要求

基督為門徒合一禱告,也求父用真理使他們成聖;保羅要求竭力保守聖靈所賜合而為一的心,同時要求長大、不再被各樣教訓之風吹動。合一與真理不是二選一。以約翰福音17章否定一切教義界線,和以加拉太書1章否定一切跨宗派合作,都跳過了各段經文的內容與處境。(約17:17–23;弗4:3–6、13–15;加1:6–9。)

《奧斯堡信條》第七條不要求所有教會採取相同人的禮儀;《西敏信條》也不把聖徒相通限制成同一行政組織。但兩者都沒有把教會合一建立在「福音可以相反」之上。這表示:不必事事一樣,並不等於不必同信一個福音。S01 S05

本篇的四種標記

標記 本篇如何使用 不能據此推定
基準/反證 設立判準、保留教義要求,或反駁過度簡化的衰敗敘事。 該人物、機構的一切歷史作為都正確。
背景/須辨別 重要的新形式或制度出現,本身尚不足以判定教義妥協。 只因被列入時間線,就已構成墮落。
靠攏/須檢驗 已有共同表述或互認進展,必須檢查其實質共識與行動是否相稱。 全體參與者都故意欺騙、或已接受所有羅馬教義。
明確衝突 在本文採取的認信準繩下,可指出具體命題衝突或認信歸屬轉移。 所有更正教傳統都必然同意本文的判斷,或當事人每方面都錯。

每個節點分列史料事實、當事人的方向、改教檢驗、證據界線。其中「改教檢驗」是本篇的分析,不假冒為史料作者自己的結論。日期也區分文本形成、公布、批准與實施;相鄰排列只表示先後,不自動證明因果。

二、三條不同的路,不是一條秘密計畫

三條歷史路線與各自需要檢驗的核心問題

圖一:本篇自製的分類圖。三條路會交會,也可能互相反對;箭頭表示閱讀方向,不表示必然的歷史因果。

第一條是向羅馬的教義或權威靠攏。從牛津運動內部的一支,到《第九十號論集》的信條重釋,再到普世首席權、瑪利亞定義的對話方案,問題在於更正教是否重新接受原本因聖經理由拒絕的內容。其支持者有時強烈反對自由主義,不能把這條路簡單等同「不重視教義」。S08 S09 S47 S52

第二條是改變建立共融的門檻。並非一定歸服教皇,而是主張不同教會已在基本真理上一致,剩餘分歧可保留;之後便互認講壇、聖餐與職分。這個方法可能糾正歷史誤解,也可能把真正的矛盾重新命名。兩者的差別,必須由命題比較決定,不能只用「合一」或「妥協」的標籤決定。S24 S36 S45

第三條是讓共同經驗、共同任務或更寬的宗教性取得優先地位。靈恩聚會、共同禱告、文化合作與跨宗教對話,不是同一件事;但每一種都可能產生「我們已經如此親近,何必再讓教義分開我們」的推力。是否已經形成這種推理,要看文件或講道如何使用經驗,不可由同臺畫面直接推定。S33 S16 S39

「彼此相交」究竟做到哪一步?

關係形式 至少需要問清楚的事
禮貌交往、救災、保護信仰自由 是否只合作處理共同公共責任,而未暗示同一福音?
神學對話 是否可以坦白說出相反主張,也容許對方被聖經糾正?
共同禱告、敬拜 對誰禱告、奉誰的名、宣認什麼?有沒有共同主持具爭議的祭儀?
承認洗禮 所承認的是受洗的形式與基督徒身分,還是已擴大成全套教義與制度正確?
共同講臺、共同傳福音 所傳的救恩內容能否由雙方用相同意義清楚說明?
聖餐與職分互認 是否承認彼此為施行神所設立聖禮的真教會、真職事?仍存哪些矛盾?
組織合併或歸入羅馬 最後由誰判定教義?舊認信是否仍有真實約束力?

這張表是本篇的分析工具,不是所有宗派共同採納的教會法。「往下一列」也不必然更錯:在真實信仰一致下正式共融,可以比表面客氣更忠實;反過來,一次共同禱告若包含錯誤崇拜,也不會因為沒有合併組織就無害。

時間線概覽

從改教認信到當代共融方案的六個歷史時段

圖二:選定節點的導覽;各時段等寬、不是按年份比例,也不是敗壞程度統計。詳細來源在各節點內。

三、59個節點:從認信界線到共融方案

閱讀每個節點時,保留同一個問題:原本被否定的具體命題已改了,還是雙方只改變了面對這個命題的態度?後者可能是必要的悔改,也可能是對真理的退讓;不能預先把兩者混為一談。

顯示59個節點

標記是本文的神學評估,不是當事人自稱;基準與反例也在時間線中。停用JavaScript仍可閱讀全部內容。

1530—1799|準繩、早期妥協與新方法

1530年E01

先立準繩:合一需要福音與聖禮一致,不必禮俗一律

界線與反省 基準/反證

適用範圍:路德宗《奧斯堡信條》第七條

史料事實:信條把真教會的合一繫於福音教訓及聖禮施行的一致,同時否認各地人的傳統、禮儀必須完全相同。 [S01]

當事人的方向:說明教會合一有實質的信仰內容,也有可容許的禮俗差異。

改教檢驗:這是後來所有時間點的第一道檢驗:爭議究竟涉及福音,還是只是教會可自由安排的形式?不能把「不必同一禮俗」偷換成「不必同一福音」。

證據界線:路德宗與改革宗仍有聖餐等差異;這一條不是後世所有共融協議的預先背書,也不是要求每項神學推論完全一致。

經文焦點:弗4:4–6;加1:6–9。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1548年5月/12月E02

戰敗後的妥協:奧斯堡與萊比錫臨時條例

共融與教會制度 明確衝突

適用範圍:神聖羅馬帝國內部分更正教地區

史料事實:奧斯堡臨時條例在皇帝軍事勝利後,要求大幅恢復天主教的教義與儀式;年底的萊比錫方案另作妥協,並引發哪些事可視為「中性事項」的爭論。 [S02] [S04]

當事人的方向:以暫時性的宗教安排恢復政治、教會秩序;支持妥協者也希望保存尚能保存的福音教導。

改教檢驗:向羅馬退讓並非二十世紀才有。當某禮俗成為承認錯誤教導或屈服的標記,就不能僅以「外在形式不重要」辯護。

證據界線:兩份條例內容不同,不能合成同一文件;也不能把梅蘭希頓的全部思想或當時所有路德宗人士一律定罪。

經文焦點:加2:3–5。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1563年形成;1571年定型E03

英格蘭教會留下可供後世核對的反羅馬條文

界線與反省 基準/反證

適用範圍:《三十九條信綱》

史料事實:信綱明文處理聖經的充分性、因信稱義,並拒絕羅馬式煉獄、聖像與聖髑敬禮、求告聖徒、化質以及彌撒祭獻的相關教導。 [S03]

當事人的方向:界定英格蘭教會的教義,而非只宣告它在行政上不受教皇管轄。

改教檢驗:後世聖公會人士若恢復這些教導,問題不只是換了敬拜風格,也涉及如何面對本宗曾經公開拒絕的命題。

證據界線:信綱對各爭點的措辭必須逐條讀;反對某種聖像敬禮,不等於禁止一切宗教藝術。

經文焦點:提後3:15–17;來10:10–14。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1577年E04

《協同式》拒絕以「中性事項」掩護受迫妥協

界線與反省 基準/反證

適用範圍:路德宗《協同式》詳解第十條

史料事實:文件區分未由神命令或禁止的儀式,與在逼迫、認信處境下向福音仇敵讓步的行為;後一種情況不能照常視為無關緊要。 [S04]

當事人的方向:結束臨時條例之後的爭執,同時保留教會在真正中性事項上的自由。

改教檢驗:同一動作的意義,會隨教義宣稱與公共處境而變。這比把衣服、燭臺或某首詩歌一律列為「天主教化」更嚴謹。

證據界線:這是特定歷史背景下的路德宗認信;不能不加論證地把每次跨宗派聚會都類比為受迫背教。

經文焦點:林前10:23–33。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1646年E05

西敏的雙重界線:教會可能錯,也有彼此相交的義務

界線與反省 基準/反證

適用範圍:改革宗《西敏信條》

史料事實:信條承認可見教會有程度不同的純正,也會混雜與犯錯;同時要求聖徒相通,並把稱義與基督的義、信心的領受聯繫起來。 [S05]

當事人的方向:把福音真理、教會純正和聖徒相交放在同一套認信中,而非以其中一項取消另外兩項。

改教檢驗:既不能因有一點錯就斷言全無教會,也不能因認出若干真信徒,就宣布其所屬制度的一切教導都不再妨礙共融。

證據界線:所連結OPC文本含後世修訂;本篇只採相關穩定條文,不把現行政教或教皇措辭冒充1646年每一字原貌。

經文焦點:弗4:15;林前12:12–27。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1799年E06

施萊爾馬赫把宗教理解的重心移向內在經驗

教義權威與多元 靠攏/須檢驗

適用範圍:《論宗教:對蔑視宗教的有教養者演講》

史料事實:施萊爾馬赫對把宗教等同形上學或道德的做法提出批判,強調對無限者的直觀、感受與宗教經驗。 [S06]

當事人的方向:在啟蒙後的文化處境中,向受教育的宗教懷疑者重新說明宗教的獨特性。

改教檢驗:危險不在承認信仰有情感,而在若把經驗升為判斷啟示的最後準繩,彼此矛盾的教義便可能被當作同一經驗的不同表達。這是分析其方法的風險,不是他的每一結論。

證據界線:不能簡化成「他主張隨便感覺就是真理」,更不能把所有敬虔、復興或重視經驗的信徒都歸入自由派。

經文焦點:猶3;約壹4:1–3。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1817—1893|聯合、復古與認信重釋

1817年9月27日公告;10月底共同領餐E07

普魯士聯合:先有共同領餐,爭議如何處理?

共融與教會制度 靠攏/須檢驗

適用範圍:普魯士王國部分路德宗與改革宗教會

史料事實:國王倡議兩宗聯合,柏林牧者及國王隨後參加共同聖餐。公告強調共同基督信仰,卻不是一份逐項解決既有聖餐爭議的教義協議。 [S07]

當事人的方向:紀念改教、克服兩宗分裂,建立共同的福音教會。

改教檢驗:當具體爭議尚未清楚處理,先用共同領餐表演已達成的合一,容易使聖禮成為製造共識的工具,而不只是見證已有的共識。

證據界線:1817年公告明言不強迫;後來1822年禮儀規定及衝突須另作區分。聯合沒有使這些教會歸入羅馬,也不能說所有聯合教會都不顧教義。

經文焦點:林前10:16–17。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1833年起E08

牛津運動:向使徒傳承、聖職與聖禮中心的教會觀回轉

羅馬教義與權威 背景/須辨別

適用範圍:英格蘭教會內的牛津運動

史料事實:牛津運動興起,強調英格蘭教會與古代大公教會的連續性、使徒傳承和聖禮生活;其內部後來出現不同走向。 [S08] [S03]

當事人的方向:抵抗國家干預與神學自由化,恢復教會的神聖性和歷史深度。

改教檢驗:這條靠近羅馬的道路,不是從討厭教義出發,反而常從追求更強的教會權威出發。需要檢驗的是所恢復的「古老傳統」是否有使徒教訓的根據。

證據界線:運動不等於全體接受教皇;重視教父、莊嚴禮拜或古代信經本身,不構成背離改教。

經文焦點:徒20:28–32。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1841年E09

《第九十號論集》:不改信條文字,改變它的讀法

羅馬教義與權威 明確衝突

適用範圍:紐曼對《三十九條信綱》的詮釋

史料事實:紐曼嘗試證明《三十九條》可以容納較多「大公」理解;他重新說明聖經、因信稱義與其他爭議條文的排斥範圍,而不直接要求廢除整套信綱。 [S09] [S03]

當事人的方向:主張英格蘭教會的認信並不必然排除他所理解的古代大公信仰。

改教檢驗:從改教認信的讀法看,關鍵是實質內容能否在同一詞句之下被替換。當「唯獨信心」仍保留字面,卻被重置於不同的救恩機制中,文字相同不保證信仰相同。

證據界線:須逐項比較原文,不能說紐曼已在此接受羅馬的一切教義;信綱當初反對的範圍與歷史語境也不能只靠後人的直覺決定。

經文焦點:提後1:13–14。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1845年10月9日E10

紐曼正式歸入羅馬:一條個人路徑走到終點

羅馬教義與權威 明確衝突

適用範圍:John Henry Newman個人的教會歸屬

史料事實:紐曼在後來的自述中記載,1845年10月由天主教神父接納,正式離開英格蘭教會而歸入羅馬。 [S10]

當事人的方向:他的自我理解是經長期研究後,接受他所認定的教會權威與教義發展。

改教檢驗:這不是「宗派彼此尊重」的模糊例子,而是個人確實改換認信歸屬。它展示了某一種大公復興可以走向羅馬,而不是必然留在改教邊界內。

證據界線:不能由一人的終點倒推全體牛津運動人士的動機,更不能說所有轉宗都是同一原因造成。

經文焦點:徒17:11。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1846年E11

福音派聯盟:跨宗派合作也可以明列教義基礎

界線與反省 基準/反證

適用範圍:Evangelical Alliance早期信仰基礎

史料事實:聯盟成立時提出包括聖經權威、三一、救贖、因信稱義、聖靈工作及教會職分等共同教義基礎。 [S11] [S12]

當事人的方向:使不同更正教背景者能共同見證,又不要求組織與所有次要立場完全一致。

改教檢驗:這是重要反證:反對無原則共融,不等於反對一切跨宗派合作;關鍵在共同基礎是否真實、具體,也是否與實際合作相稱。

證據界線:1846年的條文不等於現今每個使用「福音派」名稱的團體都忠實實行,也不代表本文接受其每一歷史政策。

經文焦點:腓1:27。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1873年12月2日E12

改革宗聖公會成立,公開拒絕祭司與祭壇的特定理解

界線與反省 基準/反證

適用範圍:Reformed Episcopal Church創立原則

史料事實:創立原則拒絕把基督徒牧者理解為有別於全體信徒的獻祭祭司,反對把主的桌子視為再次獻上基督的祭壇,也拒絕相關聖餐與洗禮教導。 [S13]

當事人的方向:維護其所理解的福音性與改教立場,同時保留主教制和禮儀形式。

改教檢驗:反向證明:保留主教、禮服或公禱書,不必然等於接受羅馬的祭司觀。真正的分界須落在職分與聖禮「在做什麼」。

證據界線:此處呈現該團體的自我認信,不判定它此後所有發展,也不以其條文代替全部改革宗對聖禮的細緻說明。

經文焦點:來7:23–28。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1886年芝加哥;1888年蘭柏E13

四大綱領:為教會重合提出共同基礎

共融與教會制度 靠攏/須檢驗

適用範圍:芝加哥—蘭柏四大綱領

史料事實:綱領以聖經、使徒與尼西亞信經、洗禮與聖餐,以及歷史主教制,作為推進教會重合的重要基礎。 [S14]

當事人的方向:在不要求各教會接受聖公會所有習俗的前提下,尋找可見合一的共同框架。

改教檢驗:這比沒有任何信仰內容的聯盟厚實;但改革宗仍會問:此框架是否充分處理稱義與祭獻等爭點?歷史主教制又是否被提升為聖經沒有設立的普世必要條件?

證據界線:四項不是宣稱其他教義全部無所謂;「有共同基礎」與「已足以正式共融」仍須分開。

經文焦點:弗2:19–22。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1893年9月11–27日E14

世界宗教議會:相遇的邊界擴展到基督教之外

教義權威與多元 背景/須辨別

適用範圍:芝加哥世界宗教議會

史料事實:基督教及多種其他宗教的代表在博覽會期間公開聚會,形成跨宗教相遇的一個重要歷史場景。 [S15]

當事人的方向:促進宗教間的認識與對話;不同與會者對共同活動的理解並不相同。

改教檢驗:這提供另一方向的可能性:合一不再只問「哪個教會忠於使徒」,也可能轉為追尋各宗教共有的宗教性。然而對話本身不能證明這個神學轉向已發生。

證據界線:不能從合照、同臺或出席名單推定所有代表主張宗教同等得救;公開論辯和傳福音同樣可能包括跨宗教會面。

經文焦點:徒17:16–34。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1908—1950|合一運動走向制度化

1908年起E15

教會合一祈禱八日的早期形式

經驗與共同實踐 背景/須辨別

適用範圍:教會合一祈禱運動

史料事實:二十世紀初開始出現固定八日的合一祈禱安排;後來的運動沿用並改造此形式,其對「合一」的理解也逐漸擴大。 [S16]

當事人的方向:以規律共同禱告,使教會分裂成為持續被面對的屬靈問題。

改教檢驗:禱告所求並非中性:求大家歸服同一教皇、求大家被聖經校正,或求保持矛盾仍互認,內容各不相同。判斷不能只看活動名叫「合一祈禱」。

證據界線:本節不把1908年的祈禱安排等同今日全部普世運動,也不假定參與祈禱即已共享聖餐。

經文焦點:約17:17–23。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1910年E16

愛丁堡宣教會議:共同使命推動跨宗派協作

經驗與共同實踐 背景/須辨別

適用範圍:世界宣教會議及其委員會報告

史料事實:愛丁堡會議匯集宣教工作,討論宣教、教會生活及合作等課題,後來成為二十世紀普世運動的重要參照。 [S17]

當事人的方向:面對宣教現場所見的重複、分裂與合作需要。

改教檢驗:使命可促使教會正視不必要的分裂;危險則在「合作有效」逐漸取代「所傳是否同一福音」成為首要判準。這是須檢驗的轉化,不是由1910年會議本身即可斷定。

證據界線:不是所有基督教傳統都同等參與;不能把這次宣教會議直接寫成全體更正教與羅馬已合併或共同領餐。

經文焦點:林前15:1–4。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1920年E17

蘭柏〈告全體基督徒書〉:從共同洗禮想像一個可見教會

共融與教會制度 靠攏/須檢驗

適用範圍:蘭柏會議〈Appeal to All Christian People〉

史料事實:文件呼籲承認凡信主、受三一之名洗禮者同屬基督的身體,並尋求在共同信仰、聖禮與相互接納的職分上形成可見合一。 [S18]

當事人的方向:克服分裂造成的見證損傷,而不只維持友善的平行宗派。

改教檢驗:洗禮與三一信仰確有重量,但若以此直接跳過福音與聖餐教義爭議,就把起點當成了終點。應檢驗後續協議有無真正補足這個距離。

證據界線:文件並非只要洗禮就宣布所有教會可以立即互領聖餐;它也提出信仰及職分的一致要求。

經文焦點:弗4:4–6。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1923年E18

梅欽:自由主義不只是基督教內的一點意見差異

界線與反省 基準/反證

適用範圍:J. Gresham Machen《基督教與自由主義》

史料事實:梅欽主張,當現代自由主義改寫神、基督、罪與救恩的內容,即使保留基督教用語,也可能成為與歷史基督教不同的宗教。 [S19]

當事人的方向:反對以教會和平或共同文化任務,掩蓋福音內容的實質更換。

改教檢驗:他的提醒直接切中本篇:辨別不能只查名詞是否仍在,而要查同一名詞現在指向什麼。這同樣適用於天主教對話、福音派聯合及新靈性運動。

證據界線:此書針對的首要對象是自由主義,不是宣稱所有大公對話都是自由主義;也不能用標籤取代逐項核對。

經文焦點:林後11:3–4。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1924年E19

〈奧本宣言〉:在同一教會內容納不同教義說明

教義權威與多元 靠攏/須檢驗

適用範圍:美國長老教會部分牧者簽署的Auburn Affirmation

史料事實:宣言反對總會把若干教義表述強加為額外的按立測試,並主張關於聖經、基督的降生、救贖、復活及神蹟,存在不同的說明方式。 [S20]

當事人的方向:以憲章、教會權限與神學自由為理由,保護教會內的不同立場。

改教檢驗:真正危險在於:不同的「解釋理論」是否已容納了彼此否定的事實主張?若連基督是否真實復活都可只算一種理論,認信便失去約束內容的能力。

證據界線:不能指控全部簽署者都否認童女生子或復活;宣言本身承認有人接受傳統說明,爭議也涉及總會程序權限。

經文焦點:林前15:12–19。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1925年E20

斯德哥爾摩「生活與工作」:先在社會服務中聯合

經驗與共同實踐 背景/須辨別

適用範圍:普世基督教生活與工作會議

史料事實:會議把和平、社會責任與教會的公共實踐置於合作的中心,形成後來普世運動的一條主要支流。 [S21]

當事人的方向:使基督徒在戰後世界共同承擔實際責任,而不待所有教義爭議解決。

改教檢驗:共同救災、反對暴力與扶助貧困,並不等於承認同一救恩教義。問題出現在實務合作取得了它本身不能證成的教會互認地位。

證據界線:不可把一切共同善行說成出賣真理;也不宜用一句「教義分裂、服務合一」概括每位參與者的信仰。

經文焦點:加6:10。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1927年E21

洛桑「信仰與教制」:普世運動並不只有迴避教義的一面

界線與反省 基準/反證

適用範圍:第一屆信仰與教制世界大會

史料事實:大會把福音、教會、信經、職分、聖禮與教會合一等問題列入討論,留下關於共同點和差異的報告。 [S22]

當事人的方向:以實際的教義對話處理分裂,而不只從共同工作推進合作。

改教檢驗:批評普世運動時必須承認:其中有人認真面對教義。需要批判的是其答案是否正確、結論是否超過所得共識,不是把「有對話」本身當成罪證。

證據界線:討論議題不等於已解決議題;大會報告也不自動成為所有與會教會的新信條。

經文焦點:帖前5:21。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1928年1月6日E22

羅馬仍以「歸回」界定合一:理解後來變化的對照點

羅馬教義與權威 背景/須辨別

適用範圍:庇護十一世《Mortalium Animos》

史料事實:通諭拒絕以宗派平等協商建構教會合一的方式,把真正合一指向分離者歸回羅馬所認定的唯一教會。 [S23]

當事人的方向:防止宗教相對主義,維護羅馬對自身教會地位的主張。

改教檢驗:本節不是更正教的事件,而是必要對照:後來羅馬參與對話,是否改變自身的權威要求,不能只從友善語氣推定。

證據界線:二十世紀後半的天主教對話政策確有實質發展;不能把1928年的政策不加區分地當作後來每份文件的完整立場。

經文焦點:徒17:11。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1931年E23

波恩協定:不接受對方每項教義,也可建立聖餐共融?

共融與教會制度 靠攏/須檢驗

適用範圍:聖公會與舊天主教會之間

史料事實:協定互認對方的大公性與獨立性,允許彼此參與聖禮,並表明共融不要求接受對方全部教義意見、聖禮敬虔或禮儀實踐。 [S24]

當事人的方向:以共同持守基督教信仰的要素為基礎,容許不同傳統繼續存在。

改教檢驗:這是一個明確制度節點:哪些分歧被歸為可容納的「意見」?此分類必須有聖經理由,不能僅因協定需要而改名。

證據界線:舊天主教會不是羅馬天主教會;協定也要求各自保有基督教信仰的要素,不是宣布一切矛盾都無關緊要。

經文焦點:林前10:16–21。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1935年起E24

庫蒂里耶重新表述合一禱告的目標

經驗與共同實踐 靠攏/須檢驗

適用範圍:Paul Couturier推動的合一祈禱

史料事實:合一祈禱逐漸採取更廣的方式:為基督所願、按祂所願的途徑實現的合一禱告,而不預先要求所有參與者接受同一個歸回方案。 [S16]

當事人的方向:讓不同教會能共同祈求合一,又不必先同意羅馬式的終點。

改教檢驗:這可以是謙卑地求神校正所有人,也可能留下足以容納互相矛盾目標的語意空間。必須追問實際禱文和共同見證所肯定的內容。

證據界線:措辭開放並不自動等於沒有真理;也不能由共同禱告推定已互認聖職或共享聖餐。

經文焦點:約17:17–23。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1940年創立;1949年共同承諾E25

泰澤:共同生活成為可見合一的另一種語言

經驗與共同實踐 背景/須辨別

適用範圍:法國泰澤團體早期發展

史料事實:羅哲弟兄創立團體,1949年有首批弟兄作出終身共同生活的承諾;共同禱告、生活與和好成為其鮮明形式。 [S25]

當事人的方向:以實際共同生活見證基督徒的和好,而不只停在會議文件。

改教檢驗:改革宗可以欣賞彼此服事,卻仍須分辨誓願、順服與修道生活是否被賦予高於一般基督徒的功德或必要性。外形相近本身不足以證明這些錯誤已被接受。

證據界線:不能宣稱所有泰澤參與者改信天主教,也不能把任何固定禱告、獨身選擇或共同生活都等同中世紀功德制度。

經文焦點:西2:20–23。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1947年9月27日E26

南印度教會:可見合一不只停在宣言

共融與教會制度 靠攏/須檢驗

適用範圍:Church of South India的形成

史料事實:不同更正教傳統在南印度組成聯合教會,以共同信仰、聖禮與教會治理安排承載實際的組織合一。 [S26]

當事人的方向:克服宗派分割,形成在當地共同見證與服事的教會。

改教檢驗:這比同臺聚會更進一步:不同職分與認信傳統如何互認,須接受具體檢驗。若有真實福音共識,組織聯合並非原罪;若只是行政整合,則無法代替教義工作。

證據界線:不能把聯合本身當作墮落證據;本節只提供重要制度節點,並非判定其所有地方教會、時期或教義皆不純正。

經文焦點:弗4:11–16。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1948年E27

普世教協成立:持續性跨教會組織出現

共融與教會制度 背景/須辨別

適用範圍:World Council of Churches,WCC

史料事實:普世教協成立,將不同的普世運動線索匯入持續性的教會合作平台。 [S27] [S28]

當事人的方向:使教會在共同見證、合一探索與公共責任上長期同行。

改教檢驗:常設組織會形成會議語言、資源網絡與合作期待;這些力量可能使維持合作本身變成目標。但是否犧牲真理,仍須由具體文件和實踐證明。

證據界線:WCC不是凌駕各教會的「世界總教會」;加入也不等於所有會員已互認聖餐或接受彼此全部教義。

經文焦點:啟2:2。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1950年E28

多倫多聲明:既不要求互認為真教會,卻要求承認教會元素

共融與教會制度 靠攏/須檢驗

適用範圍:WCC〈The Church, the Churches and the World Council of Churches〉

史料事實:聲明說明會員資格不要求每個教會承認其他會員為真正且完整的教會,卻期待承認其他會員中有真教會的元素。 [S28]

當事人的方向:讓持不同教會論者可以在同一團契內工作,而不預先強迫接受單一教會觀。

改教檢驗:這是刻意保留不同教會論的制度設計。它能促成誠實對話,也可能使「仍否認對方教會資格」與「公眾以為已彼此認可」長期並存。

證據界線:文件本身已否認會員身分等同完整教會互認,因此不能引用WCC名單作為大家已正式聖餐共融的證據。

經文焦點:林前14:8–9。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1961—1982|神學對話與共同實踐

1961年E29

新德里:三一認信更明確,可見合一的目標也更完整

共融與教會制度 背景/須辨別

適用範圍:WCC新德里大會

史料事實:WCC信仰基礎更明確地提到父、子、聖靈;大會的合一圖像也包括同一使徒信仰、福音、洗禮、聖餐和彼此接納的職分。 [S29] [S30]

當事人的方向:把共同基督信仰及可見教會生活連在一起,而非只維持組織聯絡。

改教檢驗:這反駁「普世運動必然逐步取消三一」的粗糙敘事。真正問題是:在加厚的共同用語之下,各項重大教義是否已有足夠一致的內容?

證據界線:新德里提出的是合一願景,不是宣布所有會員當下已達成該狀態;不能把目標當成已實施的教規。

經文焦點:弗4:4–6。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1964年11月21日E30

梵二大公主義法令:承認不完全共融,仍保留羅馬的教會主張

羅馬教義與權威 靠攏/須檢驗

適用範圍: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Unitatis Redintegratio》

史料事實:法令把受洗的分離基督徒與天主教的關係描述為真實但不完全的共融,鼓勵對話與適當合作,也反對掩蓋教義的虛假和諧。 [S31]

當事人的方向:尋求基督徒合一,承認他方具有恩典與教會的要素,同時不放棄天主教對教會完整性的理解。

改教檢驗:更正教不能因「分離弟兄」的友善承認,就假定稱義、教皇或彌撒爭議已被解決;也不宜假稱法令要求教義一概不談。

證據界線:法令並未宣布普遍無限制的共同敬拜或聖餐;不完全共融與完全共融在天主教用語中仍有差別。

經文焦點:約17:17–21。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1966年3月24日E31

拉姆齊與保祿六世:正式對話成為雙方的公開方向

羅馬教義與權威 靠攏/須檢驗

適用範圍:坎特伯里大主教Michael Ramsey與Pope Paul VI

史料事實:共同聲明表達和好意願,推動包含神學與實務問題的正式對話,成為後來聖公會—羅馬天主教對話的重要背景。 [S32]

當事人的方向:在長期分裂之後,尋求以真理與愛推進關係。

改教檢驗:對話可以揭露分歧,也可能把對話的成功本身置於教義忠實之前。此處能確定的是方向和制度,不是已經同意教皇無誤或共同領餐。

證據界線:兩位領袖會面、握手或共同聲明,不能當作整個聖公會已歸服羅馬的證據。

經文焦點:帖前5:21。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1967年E32

杜肯事件與天主教靈恩更新:共同經驗跨越認信邊界

經驗與共同實踐 靠攏/須檢驗

適用範圍:美國天主教靈恩更新的早期發展

史料事實:杜肯大學相關聚會成為天主教靈恩更新的重要起點;帶有五旬節與靈恩色彩的經驗,開始在天主教生活內迅速受到關注。 [S33]

當事人的方向:參與者尋求聖靈更新、禱告與活潑的基督徒生活,不必因此離開天主教。

改教檢驗:若更正教把相似的屬靈經驗直接當作對方整套福音正確的證明,便把需要受道檢驗的經驗升成了裁判者。反之,真實的共同信仰也不能只因對方標籤而否認。

證據界線:本節不判定每次經驗真偽,也不把天主教靈恩更新等同其已放棄彌撒、教皇或瑪利亞教義。

經文焦點:約壹4:1;林前12:3。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1968年起E33

合一祈禱共同材料:跨教會語言進入地方聚會

經驗與共同實踐 靠攏/須檢驗

適用範圍:WCC相關機構與羅馬天主教合作的合一祈禱材料

史料事實:共同編製的合一祈禱材料開始出現,使合一運動不只停留在專家對話,也進入地方教會年度禱告活動。 [S16]

當事人的方向:讓基督徒以共同經文、主題與禱告面對分裂。

改教檢驗:規律使用同一套材料能培養真實的互相代求,也會塑造「我們已是怎樣的共同體」。應逐項查核其禱文是否預設尚未證成的教會與救恩共識。

證據界線:共用經文或禱告材料,不等於參與每個團體的全部聖禮;不能一概視為向聖徒求告或接受羅馬權威。

經文焦點:林前14:15–16。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1971年9月7日E34

溫莎聖餐聲明:用共同表述處理祭獻與臨在

羅馬教義與權威 靠攏/須檢驗

適用範圍:ARCIC聖公會—羅馬天主教國際委員會

史料事實:委員會就聖餐教義提出協議性表述,試圖說明基督一次獻祭、聖餐紀念與基督臨在如何可以共同理解。 [S34] [S03]

當事人的方向:不只擱置爭議,而是以新的表述尋找雙方所認定的實質共識。

改教檢驗:嚴肅問題是:新表述是否確實排除了改教所拒絕的祭獻觀,還是只讓兩套不同說明都可以讀進去?必須比較其義涵,而非只比友善程度。

證據界線:這是對話委員會聲明,不是英格蘭教會、整個聖公宗和羅馬同時頒布的新共同信條。

經文焦點:來9:25–28;10:10–14。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1972–1976年第一階段E35

天主教—五旬節對話:以聖靈經驗為題,不以組織合併為目標

經驗與共同實踐 背景/須辨別

適用範圍:羅馬天主教與部分五旬節派人士的國際對話

史料事實:第一階段報告討論聖靈、基督徒入門及經驗等問題,並說明對話不以建立組織上的合一為直接目的。 [S35]

當事人的方向:增進彼此了解,處理共同經驗語言背後不同的神學解釋。

改教檢驗:這種對話若能揭露「同一經驗用語、不同救恩機制」,可能有助辨別;若跳過差別,只憑彼此熱切而互認,才構成問題。

證據界線:參與的五旬節人士不能代表全球所有五旬節教會;對話不等於雙方已互領聖餐。

經文焦點:林前14:29。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1973年3月16日E36

萊恩堡協定:正式講壇與聖餐共融,也重新處理預定論

共融與教會制度 明確衝突

適用範圍:歐洲部分路德宗、改革宗及聯合教會

史料事實:協定宣告在共同福音理解上互認講壇、聖餐及按立;第25段排除神永恆命定某些人或民族最後被棄絕的說法。 [S36] [S05]

當事人的方向:認定古老譴責不再適用於簽署教會目前的教導,因而克服教會分裂。

改教檢驗:按西敏信條3.7的傳統改革宗理解,第25段不只是容忍不同說法,而與既有棄絕教義有實質張力。這提供「為取得共同立場而改變認信內容」的一個可核對案例。

證據界線:協定自稱已有福音共識,也保留繼續教義工作的要求;不能說它明言教義不重要。1973年是文本完成,各教會接納另有程序與日期。

經文焦點:羅9章;弗1:3–11。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1974年E37

洛桑信約:承認合一的責任,否認組織一致就是合一

界線與反省 基準/反證

適用範圍:第一屆洛桑世界福音會議

史料事實:信約把基督徒合一與真理聯繫,承認分裂的損害,也不把組織合一當作保證或唯一形式。 [S37]

當事人的方向:推動世界福音工作,同時說明福音內容與合作界線。

改教檢驗:這是可用的辨別尺度:共同使命需要共同真理;但不必把所有教會行政制度融為一體才算順服基督。

證據界線:本節引用1974年信約,不替其後每屆會議、每位代表或一切以洛桑為名的行動作保。

經文焦點:約17:17–23。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1977年7月20–24日E38

堪薩斯城靈恩大會:共同更新經驗取得大規模公共形象

經驗與共同實踐 靠攏/須檢驗

適用範圍:跨宗派靈恩更新大會

史料事實:天主教及不同更正教背景的靈恩人士共同參與大規模聚會,展現以聖靈更新經驗連結宗派的方式。 [S33]

當事人的方向:共同敬拜、見證與追求更新,跨越既有宗派隔閡。

改教檢驗:這類聚會最需追問的不是參與者是否熱誠,而是共同講臺究竟傳達哪個福音,以及聽眾是否被引導以共同經驗取代教義分辨。

證據界線:不能由參加名單推定每人同意他方全部教義,也不宜把不同資料中的出席數字當成精準的「墮落人數」。

經文焦點:帖前5:19–22。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1982年1月E39

利馬《洗禮、聖餐與職分》:共同神學語言更加成熟

共融與教會制度 靠攏/須檢驗

適用範圍:WCC信仰與教制委員會BEM文件

史料事實:文件整理不同教會在洗禮、聖餐與職分上的趨近與尚存問題,邀請各教會正式回應。 [S38]

當事人的方向:使分歧能在具體文本中接受檢驗,促進教會相互接納與可見合一。

改教檢驗:共同語言若是真正澄清,值得承認;若模糊了對祭司、祭獻或聖禮功效的相反理解,就只是把分歧藏進更寬的字句。不能未讀內容就判定是哪一種。

證據界線:BEM是「趨近文本」,不是所有會員一致通過的新信條,也不自動授權全面互領聖餐。

經文焦點:提前4:16。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1990—1999|基本共識與充分共融

1990年1月15日E40

巴爾聲明:宗教多元對話開始觸及救恩的邊界

教義權威與多元 明確衝突

適用範圍:WCC相關跨宗教對話諮詢的Baar Statement

史料事實:聲明反對把神拯救性的臨在限制在對耶穌基督的明確認信之內,並把與其他宗教的對話實踐視為神學探索的重要來源。 [S39] [S05]

當事人的方向:在宗教多元世界中理解神的普遍作為,促進對話與共同生活。

改教檢驗:從傳統改革宗立場看,普遍護理、一般啟示與使人得救的恩典不能不加區分。若對話經驗成為修改啟示界線的依據,就已不只是教會間禮貌交往。

證據界線:聲明仍談基督,也未宣布所有宗教每項信念同樣為真;它是特定諮詢文本,不是全體WCC會員必信的新信條。

經文焦點:徒4:12;羅10:9–17。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1992年10月13日文本完成;各教會後續接納E41

波爾沃:共同聖餐與共同研究互相推動

共融與教會制度 靠攏/須檢驗

適用範圍:部分英倫聖公會與北歐、波羅的海路德宗教會

史料事實:共同聲明提出信仰共識與職分互認;前言也記述,研究過程中的共同敬拜及聖餐生活有助形成共同理解。 [S40]

當事人的方向:在所認定的共同使徒信仰與聖禮生活上,建立更完整的教會關係。

改教檢驗:這凸顯一個次序問題:聖餐是在表達已足夠的共識,還是在爭議未清時預先製造共同體感?回答須對照此前已有的協議及實際教義。

證據界線:文件明言認為核心信仰沒有根本差異;不能把它簡化成明知信仰相反仍隨意領餐。1992年不是所有參與教會同時正式生效的日期。

經文焦點:林前11:27–29。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1994年E42

〈福音派與天主教徒攜手〉:在重大分歧仍存時共同承擔基督徒使命

經驗與共同實踐 靠攏/須檢驗

適用範圍:Evangelicals and Catholics Together,ECT;部分人士聯署

史料事實:聲明把彼此視為在基督內的弟兄姊妹,倡議共同見證與使命,也列出聖經、教會權威、聖禮及其他尚待處理的重大差別。 [S41]

當事人的方向:回應共同文化處境與傳福音責任,在已有共同點上攜手,而非等待每一爭議都結束。

改教檢驗:爭議不只在能否共同反對某種社會不義,而在能否據此共同代表同一福音。若互認救恩信息的程度超過已達成的教義共識,便把應待證明的前提先宣布為事實。

證據界線:這不是所有福音派與天主教會正式簽訂的共融協定,也沒有普遍開放聖餐;不應把它說成每一位福音派都參與的背教宣言。

經文焦點:加1:6–9;林前15:1–4。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1995年5月25日E43

《願他們合而為一》:可以討論教皇首席權怎樣行使

羅馬教義與權威 靠攏/須檢驗

適用範圍:若望保祿二世《Ut Unum Sint》

史料事實:通諭邀請其他基督徒共同思考羅馬主教首席職分的行使方式,同時保留其所認為的本質要求。 [S42]

當事人的方向:尋找能為各方接受、服事合一的首席權實踐,而不是以取消首席權作為起點。

改教檢驗:更正教必須分開兩個問題:權力是否行使得更溫和,以及這種普世權力本身是否由基督設立。改善前者,不會自動證明後者。

證據界線:文件不是教皇宣布不再具有首席權;邀請研究行使方式,也不能被寫成已承認改教對教皇制度的全部批判。

經文焦點:太20:25–28。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1996年4月E44

劍橋宣言:對福音派自身的世俗化與教義失焦提出抗議

界線與反省 基準/反證

適用範圍:Alliance of Confessing Evangelicals的Cambridge Declaration

史料事實:宣言以唯獨聖經、基督、恩典、信心及榮耀歸神重申改教核心,批評福音派內部讓教義被其他目標取代的趨勢。 [S43]

當事人的方向:呼籲福音派先檢查自身的福音、敬拜與事工,而不只指責外部宗派。

改教檢驗:更正教的偏離未必都披著天主教外衣;市場成功、心理滿足或文化影響力也可能取得原屬神的道的位置。守界不是只辨認羅馬符號。

證據界線:這是特定認信運動的呼籲,不代表全部福音派同時採納;也不能由宣言的存在推定其每位支持者實踐完全一致。

經文焦點:林前1:18–25。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1997年形成;1998年刊印E45

〈救恩的恩賜〉:明說「唯獨信心」,卻仍列出未解決的救恩問題

經驗與共同實踐 靠攏/須檢驗

適用範圍:ECT第二份重要聲明The Gift of Salvation

史料事實:文件肯定唯獨恩典、因信及基督的義,也承認歸算與更新、功德、煉獄及大赦等議題仍需探討。 [S44] [S05]

當事人的方向:在更精確的救恩共同表述上推進合作,而不是只重複1994年的廣泛友誼宣言。

改教檢驗:不能說它完全沒談稱義;真正的檢驗是,所保留的分歧是否恰好改變稱義的根據與領受方式。若是,就不能僅以共同使用「唯獨」判定問題已解決。

證據界線:文件沒有禁止福音派向天主教徒傳福音,反而明說雙方可彼此傳福音。把它稱為全面停止勸人歸信的協議,會失去史料根據。

經文焦點:羅3:24–28;4:4–8。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1997年決議;1998年建立充分共融E46

《協議公式》:把舊分歧放進相互肯定與勸誡的框架

共融與教會制度 靠攏/須檢驗

適用範圍:ELCA與美國長老教會、歸正教會、聯合基督教會

史料事實:四教會以《A Formula of Agreement》推進充分共融,包括講壇、聖餐與職分關係,以相互肯定和相互勸誡處理傳統差異。 [S45]

當事人的方向:認定已達成足以共融的福音與聖禮共識,仍讓不同傳統彼此提出挑戰。

改教檢驗:「互相勸誡」可保留真誠糾正,也可能讓根本矛盾永遠停在友善差異。關鍵是哪些分歧仍可存在、哪些必須先被排除,不能只看協議名稱。

證據界線:這是特定四教會的關係,不代表全球路德宗或改革宗;充分共融也不等於組織合併。

經文焦點:羅15:5–7。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1998年6月25日E47

羅馬對稱義聯合聲明的回應:分歧並非早已消失

界線與反省 基準/反證

適用範圍:天主教對JDDJ文本的正式回應

史料事實:回應肯定已取得的接近,同時就稱義者仍為罪人、稱義教義的地位及其他事項提出實質疑問,未把當時文本視為已解決全部問題。 [S46] [S49] [S50]

當事人的方向:在正式簽署前,澄清天主教認為仍不能照原樣接受的內容。

改教檢驗:這顯示即使共同文件已高度成熟,雙方仍可能對關鍵詞義持不同立場。因此不能只憑媒體標題說「五百年爭議全部終結」。

證據界線:不能停在1998年回應而忽略1999年的附件與正式共同聲明;後續補充確實是評估最終協議不可省略的一部分。

經文焦點:箴18:13。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1999年5月公布E48

《權威的恩賜》:在完全共融之前,就接納普世首席職分?

羅馬教義與權威 明確衝突

適用範圍:ARCIC II對話委員會報告The Gift of Authority

史料事實:第60段提出,在教會尚未完全共融以前,普世首席職分已可被提供與接納;第62段進一步談聖公會在明確條件下重新接納羅馬主教的首席職分。 [S47] [S42]

當事人的方向:把首席權理解為可協助教會走向合一的恩賜,並要求以共同議事與合法多樣性相配合。

改教檢驗:這是本篇最直接的「先採取共融性行動、再走向完整協議」案例之一。改革宗須問:羅馬主教的普世權威何以成立?附加程序限制不能代替聖經授權。

證據界線:這是委員會提出的方案,不是所有聖公會已承認教皇的法令;其中也要求羅馬調整權力行使,不能說只有單方原樣投降。

經文焦點:西1:18;彼前5:1–4。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1999年10月31日E49

《稱義教義聯合聲明》:以「基本真理共識」重新界定舊譴責

羅馬教義與權威 靠攏/須檢驗

適用範圍:路德宗世界聯盟與羅馬天主教;JDDJ及附件

史料事實:雙方宣布在稱義的基本真理上取得共識,限定古老譴責不適用於文件所呈現的教導;附件也使用唯獨信心的表述。 [S48] [S49] [S50]

當事人的方向:分辨真正的共同信仰與可保留的不同說明,解除部分歷史譴責對彼此教導的適用。

改教檢驗:應承認其真實進展,也追問歸算與內在更新、罪的存留、功德及確據是否被充分協調。不能把「譴責不適用於此表述」擴大成特倫多全部撤銷或改教已無必要。

證據界線:JDDJ沒有宣布雙方已完全共融,也不是所有路德宗教會一致簽署;1999年附件及共同聲明必須與主文一起讀。

經文焦點:羅4:5;腓3:9。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1999–2000年通過;2001年實施E50

〈蒙召共同使命〉:聖公會與路德宗互認職分及聖餐

共融與教會制度 靠攏/須檢驗

適用範圍:美國福音路德教會ELCA與美國聖公會

史料事實:雙方採納Called to Common Mission,建立充分共融,處理按立、主教職分與彼此聖禮生活的關係。 [S51]

當事人的方向:在所認定的福音一致上,建立可見且可操作的職分互認,而非只有友好關係。

改教檢驗:要檢驗的不只是有沒有主教,而是歷史主教職分被賦予何種必要性。若某種傳承被當作福音職事有效的新增條件,改革宗會提出異議。

證據界線:文件保留兩個教會的組織獨立;它不是路德宗整體接受羅馬教皇制度,也不能把同名職分視為神學意義相同。

經文焦點:多1:5–9。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2005—2025|進一步靠攏與尚存分界

2004年定稿;2005年公布E51

《瑪利亞:在基督內的恩典與希望》:重新接納兩項近代瑪利亞定義

羅馬教義與權威 明確衝突

適用範圍:ARCIC II,Seattle Statement

史料事實:第58–60段嘗試以救恩與盼望的框架說明聖母蒙召升天及無染原罪,並稱1854、1950年定義的教導在這種理解下與聖經相協。 [S52] [S03]

當事人的方向:尋求聖公會與天主教在瑪利亞問題上的共同理解,解除歷來分歧。

改教檢驗:這已不只是尊敬耶穌的母親,而是對兩項改教傳統質疑其聖經根據的特定教義重新背書。「與經文不衝突」也不等於「可要求全教會相信」。

證據界線:文件首頁明言不是任一教會的權威性宣言;不能說2005年整個聖公宗已正式把兩項教義列為必信。

經文焦點:路1:46–49;提後3:16–17。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2006年7月23日E52

世界循道衛理宗協會加入稱義聯合聲明的共識進程

共融與教會制度 靠攏/須檢驗

適用範圍:World Methodist Council的正式聯繫聲明

史料事實:世界循道衛理宗協會透過正式聲明與JDDJ聯繫,並補充其傳統對稱義與成聖的理解。 [S53] [S48]

當事人的方向:使原本路德宗—天主教的共識有更廣的教會參與,而非停留在雙邊對話。

改教檢驗:擴大簽署範圍能增加共同聲明的影響,但不能增加其神學真實性;仍須逐項檢驗所謂相容理解是否解決了既有矛盾。

證據界線:加入該共識進程不等於循道衛理宗歸入羅馬,也不等於與天主教已全面聖餐共融。

經文焦點:帖前5:21。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2009年11月4日E53

《Anglicanorum Coetibus》:保留傳統外形,接受天主教認信

羅馬教義與權威 明確衝突

適用範圍:本篤十六世Anglicanorum Coetibus;個人教長區安排

史料事實:宗座憲令為原聖公會人士團體進入天主教提供制度,同時保留若干禮儀與靈性傳承;《天主教教理》被指定為其信仰的權威表述。 [S54]

當事人的方向:使希望與羅馬完全共融者能共同進入,並保存被認可的聖公會傳統資產。

改教檢驗:這種情況不是各自保留對立教義的平行共融,而是認信歸屬真的改變。禮儀看起來仍像聖公會,不能掩蓋權威基礎已轉移。

證據界線:只適用於實際選擇進入者,不代表聖公宗整體;也不能把它當作羅馬已接受更正教唯獨聖經的證據。

經文焦點:加1:8–9。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2011年6月28日E54

〈多宗教世界中的基督徒見證〉:共同倫理不必等於共同救恩論

界線與反省 基準/反證

適用範圍:WCC、世界福音聯盟WEA與宗座宗教交談委員會

史料事實:共同文件就見證的行為提出建議,強調尊重、誠實及不以不當手段誘使轉教;序言限定它不是共同的宣教神學聲明。 [S55]

當事人的方向:在多宗教世界中約束不當的傳教手段,維護信仰自由及真誠見證。

改教檢驗:更正教可以與不同信仰者同意「不可欺騙或脅迫」而不承認同一福音。把此等合作直接判為背教,反而會模糊真正需要防守的教義界線。

證據界線:此文件不能證明三方已同意所有宣教神學;也不能因簽名組織跨宗派,就宣稱已建立共同聖餐或禁止真誠勸人歸信。

經文焦點:彼前3:15–16。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2016年4月E55

聖公會諮議會肯定JDDJ的實質內容

共融與教會制度 靠攏/須檢驗

適用範圍:Anglican Consultative Council,ACC-16

史料事實:ACC決議肯定稱義聯合聲明的實質內容,將聖公會的接納表態放入更廣的跨教會對話進程。 [S56]

當事人的方向:承認稱義對話中的共同點,並促進進一步關係。

改教檢驗:「實質內容」究竟涵蓋哪些命題、容許哪些保留,是必問問題。機構表態若在地方教會被簡化成「天主教與更正教完全一樣」,便超過原決議。

證據界線:ACC不是可以單方面替所有自治教省改寫信條的世界主教;此決議也不是重演1999年原始雙方簽署。

經文焦點:提後1:13。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2016年10月31日E56

隆德共同紀念改教:和好象徵與聖餐分離同時存在

經驗與共同實踐 靠攏/須檢驗

適用範圍:教皇方濟各與路德宗世界聯盟共同紀念

史料事實:共同聲明提出和好、共同見證與服務,也承認仍不能共享同一聖餐桌的痛苦與盼望。 [S57]

當事人的方向:以共同紀念面對改教歷史、承認分裂的傷害,推動進一步合一。

改教檢驗:紀念方式可能改變信徒對改教的理解:究竟是為福音必須作的改革,還是主要被敘述為待治癒的分裂?需要檢驗實際講道與教導,而不僅看會面的溫情。

證據界線:聲明沒有說所有改教教義爭議已解決,也沒有宣布從此普遍互領聖餐;仍承認分離的部分不能刪掉。

經文焦點:羅12:18;加2:5。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2017年7月E57

世界改革宗教會聯盟與JDDJ正式建立聯繫

共融與教會制度 靠攏/須檢驗

適用範圍:World Communion of Reformed Churches,WCRC

史料事實:WCRC以正式文件與JDDJ聯繫,加入對稱義共識的肯定,並提出其傳統對公義與成聖等議題的重點。 [S58] [S05]

當事人的方向:讓改革宗參與擴大的稱義共識與合一進程。

改教檢驗:名稱中的「改革宗」不能替代與改革宗信條的內容比較。應追問其接納是否保留唯獨基督的義作為稱義根據,以及對未解決問題的實質要求。

證據界線:WCRC不代表世界上每個改革宗教會;其文件也沒有宣布已與羅馬完全共融。

經文焦點:腓3:8–9。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2024年公布E58

《羅馬主教》研究文件:把首席權問題重新放在合一議程中央

羅馬教義與權威 靠攏/須檢驗

適用範圍:宗座促進基督徒合一部的研究文件

史料事實:文件整理各類對話對羅馬主教首席權的討論,探索首席權與共同議事、不同層次責任及合一的關係。 [S59] [S42]

當事人的方向:回應1995年以來的邀請,尋找在普世對話中可接納的首席職分理解與行使方式。

改教檢驗:若更正教只討論「教皇應如何管」,卻不再問「有何使徒根據使他能管」,就可能在討論程序時先讓出了權威原則。這是判讀文件與後續回應的關鍵。

證據界線:這是研究文件,不是新頒無誤教義,也不是各更正教宗派已接受教皇司法權的協約。

經文焦點:彼前5:1–4。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2025年10月28日E59

第六屆信仰與教制大會:共同信仰與「活出共融」並進

共融與教會制度 靠攏/須檢驗

適用範圍:WCC信仰與教制世界大會,埃及Wadi El Natrun

史料事實:大會信息強調合一不只是協議,也涉及洗禮、禱告與共同生活中的共融,並指向共享聖餐與互認職分;同時仍明言共同信仰和教義協議的重要。 [S60]

當事人的方向:在尼西亞信經週年背景下,使可見合一不只停留在文本,而進入教會實際生活。

改教檢驗:最重要的檢驗是:所說的共同信仰足以排除哪些相反的福音主張?共同生活是否已預先表達了超過教義共識的互認?不能只以「活出」一詞免除這些問題。

證據界線:大會信息不是各會員教會必須執行的共融法令。它沒有明言教義不重要,因此不能拿半句話證明全體普世運動主張無條件合一。

經文焦點:約17:17–23;弗4:13–15。此為本文的檢驗方向。

四、把時間線連起來:六個真正重要的轉變

1. 最隱蔽的改變:認信還在,認信不再排除原本所排除的教導

公開刪除一條信條,很容易引起抵抗;重新解釋其否定對象,卻可能使原先不相容的教導重新取得容身之處。《第九十號論集》因此比「改穿某種禮服」更值得研究:它觸及認信文件究竟如何約束教會,而不是只處理表面風格。S09 S03

這不表示歷史詮釋永遠不可修正。若後人證明某條信綱原本只排除一種特殊錯誤,而不是所有同名教導,當然應更正。但修正必須有語言、歷史與神學證據,不能因為已決定追求合一,就倒過來要求認信「必須能被讀成相容」。

一個實用測試:某人能否一面完全接受信條的字面,一面堅持信條原本明確拒絕的命題?若可以,問題可能不在文字有沒有保存,而在文字是否失去意義。

2. 最關鍵的重新分類:把「相反」改稱為「互補」

教義差異可以有不同性質。有人使用不同詞彙卻表達同一真理;有人各自強調同一真理的不同方面;也有人確實一方肯定、另一方否定同一命題。前兩者可以透過對話消除誤會,第三者不能只靠更友善的語言解決。

稱義對話最容易暴露這個問題。改革宗並不否認內在更新,天主教也不主張人在沒有恩典時靠自己先賺取初始稱義。因此,把爭議簡化成「一邊要恩典、一邊不要恩典」並不準確。真正要查的是:更新與善行在稱義中扮演什麼角色?神接納罪人的根據是什麼?所說「信心」如何領受基督?S05 S48 S49

可接受的澄清 必須繼續檢驗的轉換
發現對方也否認人能不靠恩典自救。 因而斷言雙方對稱義的形式、根據與確據已完全一致。
承認真信心必有更新與善行的果子。 把「必然產生果子」和「果子構成神宣判我為義的根據」混成一件事。
修正對方其實沒有主張過的錯誤。 不再要求對方改正仍明確主張、且與福音相反的內容。
承認舊譴責不適用於一個新的、精確限定的表述。 宣稱舊譴責已全部撤銷、原有教義從此不再重要。

表中是邏輯判準,不是宣稱每份共同文件都犯了右欄錯誤。尤其JDDJ必須把1998年回應、1999年附件及正式共同聲明合讀;只引用最尖銳的一段或最和諧的一句,都可能誤導。S46 S49 S50

3. 最容易被忽略的次序問題:共同實踐是否跑在真理共識前面?

共同領餐不只是在同一餐桌表達友善;保羅把餅杯與對基督、彼此肢體的相通連在一起,也嚴肅對待不能混合的敬拜。這不代表所有尚有神學分歧的真信徒都不能同領聖餐,而是說聖餐有真實的認信內容,不能只當人際和好的工具。(林前10:16–21;11:27–29。)

1817年普魯士聯合提供一個政治與教會秩序交織的案例;波爾沃文件則明說共同敬拜與聖餐有助其尋得共同理解。兩者不能當成同一事件,也不能不查此前已有共識,就指控所有參與者故意顛倒次序。它們共同提出的是一個可研究的問題:共同行動究竟見證了多少真實共識?S07 S40

同樣道理適用於共同講臺。幾位講員都提到耶穌、恩典和禱告,尚不足以證明他們給罪人的答案相同。共同傳福音必須能回答:罪人如何與神和好、憑何得蒙接納、教會與聖禮在此扮演何種角色。這不是要求每個講員一次講完神學大全,而是不能讓聽眾從同一講臺領受互相排斥的得救道路。

4. 最具體的羅馬靠攏:從批判首席權,改成討論如何接納首席權

1995年的邀請、1999年的對話方案與2024年的研究整理,至少顯示問題設定逐漸出現一種新重心:能不能找到一種可共同接受的羅馬主教首席職分。這和「教皇沒有該項使徒授權,因此不能要求普世教會歸服」不是同一個討論起點。S42 S47 S59

從改革宗立場看,程序上的共同議事、地方教會自主與限制權力濫用,都可能值得討論;但它們不能替一項權威創造神聖來源。假設某種普世權力本身沒有聖經授權,那麼把它設計得更好,仍未回答它為何可以約束良心。

1999年報告特別值得注意,不是因為它已經成為普遍法律,而是因為它把一種普世首席職分的接納,放在完全共融以前。這是可核對的方案,不是已普遍實現的事實;批判應精確落在方案本身。S47

5. 最容易誤判的外形:莊嚴禮拜、共同生活和宗教經驗

認信改革宗不能只靠「看起來像天主教」判斷。主教制、固定禱文、教會曆、燭光、獨身選擇及古代信經,涉及不同層次的問題。改革宗聖公會的例子至少說明,有人保留主教與禮儀,仍公開拒絕獻祭祭司的理解。S13

真正要問的是:是否向受造物作宗教祈求?是否把某種生活方式說成具有特別救贖功德?是否把一次完成的基督獻祭解作需要教會祭司再行奉獻?是否讓教會儀式或傳統取得聖經沒有賦予的必要性?這些是可以核對的教義問題,不是審美好惡。S03 S05

靈恩與默觀實踐也須按內容檢驗。安靜、熱切、流淚、說方言或強烈感動,不能自動證明某套教義正確;反過來,某種經驗出現在天主教徒身上,也不是足以否定其一切禱告與信仰的證據。新約要求試驗諸靈,既不是照單全收,也不是僅憑宗派標籤作判斷。(約壹4:1–3;帖前5:19–22。)

6. 最遠的「第三點」:不是回到羅馬,而是更換判斷宗教的坐標

自由主義、多元宗教神學與高教會運動並不是同一個東西。前者可能削弱超自然啟示的優先地位;後者反而可能因抵抗自由主義而尋求更強的教會權威。把所有變化寫成羅馬操控的一條線,會遮住真正不同的原因。S06 S08

巴爾聲明值得注意,正因問題已超出「聖公會與路德宗可否共融」,觸及神拯救性作為與明確認信基督之間的關係。從傳統改革宗立場,一般啟示與普遍護理不是可以任意擴大的救恩保證;承認別人的真誠、文化智慧或共同倫理,不等於承認其宗教信仰可以成為得救根據。S39 S05

這裡真正的滑移,是把「他人值得尊重」變成「他人的相反教導不必被判斷」。前一命題關乎愛人與公義,後一命題卻可能否定教會忠實作見證的責任。批評教義不等於蔑視信徒;尊重信徒也不要求接受其每一教義。

五、兩幅歷史圖像:能說明背景,不能替代證據

1881年米萊肖像畫,用於牛津運動與紐曼段落的歷史插圖

圖三:John Everett Millais,1881年肖像畫;館藏/Commons題名為John Henry Newman。畫作晚於1841年《第九十號論集》及1845年轉宗,不是當時事件的現場紀錄。Commons標示PD-Art/PD-old-100-expired。此圖需連網載入。 S61

1893年芝加哥世界宗教議會的歷史合照

圖四:1893年世界宗教議會,攝影者不詳。Commons標示PD-US/PD-old;不同發行地的再版仍須自行核查。照片能證明共同出席的場景,不能證明每位與會者接受宗教相對主義。此圖需連網載入。 S62 S15

六、十種流行說法,為什麼需要改寫?

流行說法 較能經得起查核的寫法
「牛津運動就是整個聖公會投降羅馬。」 運動內部有不同路徑;紐曼個人於1845年歸入羅馬,不能代表全體。S08 S10
「舊天主教就是羅馬天主教。」 1931年波恩協定的對象是舊天主教會,不能把這份協定當成與羅馬共融的證據。S24
「加入WCC就是接受所有會員教義。」 1950年多倫多聲明刻意否認這個推論。問題在實際的共同承認和後續行動,不在名單本身。S28
「普世運動就是不要信三位一體。」 WCC在1961年反而使其三一表述更明確;這不保證其一切神學都正確,卻足以推翻這句概括。S29
「1999年稱義協議撤銷了特倫多所有譴責。」 協議限定的是舊譴責對文件所呈現教導的適用,不是整套教義法令全面作廢。S50
「ECT規定福音派不得再向天主教徒傳福音。」 1997年文件明說雙方可彼此傳福音;可批判其互認是否充分,不能憑空增加禁令。S44
「2005年聖公會正式接受聖母無染原罪及升天。」 ARCIC委員會提出相容解釋,但文件明言不是兩個教會的權威性宣言。S52
「共同救災、反迫害就是共同宗教。」 共同見證倫理可以有明確限定,2011年文件便自稱不是共同宣教神學聲明。S55
「2025年信仰與教制大會宣布教義不重要。」 信息強調共融的生活性,同時保留共同信仰與教義協議;應檢驗要求是否充分,而不是刪掉要求再批評。S60
「改革宗聯盟的聲明代表所有改革宗教會。」 國際機構與個別教會的權限不能混同;2017年的聯繫文件不能代替全球每間改革宗教會的認信。S58

七、給地方教會的判斷方法:不只問「有沒有合一」

要評估某次聯合聚會,先拿到實際的邀請文字、共同宣言、禱文、講道摘要與聖餐安排。僅有合照或網路批判標題,不足以辨認其教義立場。判斷可以集中在下列五個問題,而不是無止境猜測動機。

第一,這次活動代表哪一種承認?共同支持受迫害者,和共同向罪人宣告救恩,是不同的行動;共同討論,和互認對方講臺、聖餐與聖職,也不相同。活動的宣傳不能暗示它並未取得的教義一致。

第二,共同福音可以具體說出來嗎?不要只停在「大家都愛耶穌」。要查基督是誰、祂已成就什麼、罪人憑什麼得蒙接納,以及聖禮與教會權威在救恩中所占的地位。答案不必採同一套術語,但不能在同一意思上互相否定。

第三,彼此仍可公開指出錯誤嗎?若合作的真正條件是不能再提某些會破壞氣氛的教義問題,那麼關係已開始反過來管制真理。這和有耐心、有禮貌、按合適時機討論難題,是不同的事。

第四,哪些爭議確實有新證據得到解決?應能指出新文件的段落、舊教導的改變,或原有誤解如何被排除。「我們現在關係很好」「一起禱告很感動」「領袖說已合一」都不能代替此種說明。

第五,公開行動是否超過實際共識?一份尚待研究的委員會文本,不能被宣傳成全球教會已同意;在主要問題未解決前,也不能讓領餐或共同講臺對信徒傳出一個比文件更強的互認信息。這是把教義誠實落實到牧養責任,而不只是守住紙上立場。

結語:需要防守的,不是孤立,而是福音不被關係改寫

從這份時間線可以看出,偏離不只有「突然否認某條信仰」一種形式。它也可能發生在認信的重釋、分歧的重新分類、教會權威的預先接納,以及共同行動不斷超過共識的過程中。這幾種現象各有可查的歷史例子,但它們不是一個無所不包的陰謀,也不是所有更正教共同走過的單行道。

按本篇採取的改教準繩,真正構成退讓的,不是願意認識天主教徒、和他們友善相處,甚至不是願意仔細聽他們如何解釋自己的信仰;而是在未解決相反福音主張以前,就讓友誼、經驗或制度性合一替那些主張取得本來沒有的正當性。

反過來,忠於改教也不能只剩下反羅馬的身分感。若一間教會拒絕教皇,卻把市場、領袖權威、民族情緒或個人經驗置於聖經之上,它同樣需要悔改。檢驗別人的共融,必須與檢驗自己的福音和敬拜同時進行。S43

最重要的問題因此不是:「我們有沒有與別人聯合?」而是:「我們正在聯合承認什麼?為了維持這個聯合,我們是否已不能忠實說出聖經所說的話?」

文獻與定位

以下優先列原始文件及提出方案的機構來源;歷史研究用來交代背景,反方文件用來界定爭議。教會文件只能證明該文件及其適用機構所主張的內容,不能自動代表所有同名傳統。所連結頁面的近期上傳日期,也不能代替文件的歷史日期。查核日期:2026年9月11日。 S01 奧斯堡信條。Augsburg Confession, Article VII: Of the Church。1530。
定位:第七條。類型:原始文件。

S02 F. Bente;Book of Concord 文獻庫。Historical Introductions: The Smalcald War and the Augsburg and Leipzig Interims。1921;論1548年。
定位:奧斯堡與萊比錫臨時條例各節。類型:歷史研究/含原文引錄。

S03 英格蘭教會。Articles of Religion。1563/1571。
定位:第六、十一、十九、二十二、二十八、三十一條。類型:原始文件。

S04 協同式。Formula of Concord, Solid Declaration X: Church Rites, Commonly Called Adiaphora。1577。
定位:第十條,尤其§§5–10、31。類型:原始文件。

S05 西敏信條;OPC所刊文本。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1646;所連結版本含後世修訂。
定位:第1、11、25、26、29章;本篇不把後來修訂的政教/教皇條款冒充1646年原貌。類型:原始文件。

S06 Friedrich Schleiermacher;CCEL書目及全文入口。On Religion: Speeches to Its Cultured Despisers。1799。
定位:作品介紹及第二篇論宗教本質。類型:原著/書目介紹。

S07 Dorothea Wendebourg/柏林歷史委員會;附國王公告逐字稿。Die preußische Kirchenunion von 1817。1817-09-27;研究發表2021-06-14。
定位:Kontextualisierung;Transkription。類型:原始文件/歷史研究。

S08 Oxford Reference。Oxford Movement。論1833–1845年。
定位:詞條。類型:學術工具書。

S09 John Henry Newman;National Institute for Newman Studies。Tract 90: Remarks on Certain Passages in the Thirty-nine Articles。1841。
定位:§§1–6;續篇討論化質、彌撒等。類型:原始文件。

S10 John Henry Newman;Newman Reader。Apologia pro Vita Sua, Part VI, Section 2。1864/1865;追述1845年。
定位:本節末尾1845年10月歸入羅馬的記述。類型:原始文件。

S11 Evangelical Alliance。Our History。論1846年成立。
定位:1846年起源與跨宗派合作。類型:機構歷史。

S12 Philip Schaff, The Creeds of Christendom;收錄1846年文本。The Doctrinal Basis of the Evangelical Alliance。1846。
定位:1846年九項信仰基礎。類型:原始文件。

S13 Reformed Episcopal Church。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 of 1873。1873-12-02。
定位:原則一至四及所拒絕的教義。類型:原始文件。

S14 Lambeth Conference。Chicago-Lambeth Quadrilateral。1886/1888。
定位:PDF第2頁;1888年第11號決議。類型:原始文件。

S15 Parliament of the World’s Religions。1893 Chicago。1893-09-11至27;機構歷史頁。
定位:1893年大會起源與代表。類型:機構歷史。

S16 促進基督徒合一部。Key dates in the history of the Week of Prayer for Christian Unity。論1908、1935、1968年。
定位:1908/1935/1966/1968各項。類型:機構歷史。

S17 Edinburgh 2010/WCC。1910 Conference: Reports and Resources。1910;原始九卷報告入口。
定位:1910年報告,尤其第八卷合作與合一。類型:原始報告入口。

S18 Lambeth Conference;IARCCUM文件庫。An Appeal to All Christian People。1920。
定位:1920年第9號決議;Appeal全文。類型:原始文件。

S19 J. Gresham Machen;CCEL。Christianity and Liberalism。1923。
定位:第二章 Doctrine;第七章 The Church。類型:原始文件。

S20 簽署牧者;PCA Historical Center保存。The Auburn Affirmation。1923年草擬;1924年公布與擴大簽署。
定位:§§I–VI;尤其教義解釋、按立測試與教會合一。類型:原始文件。

S21 WCC;訪問Jonas Jonson。WCC roots trace back to 1925 Stockholm conference—and decades before。2025-04-11;論1925年。
定位:1925年Life and Work會議。類型:機構歷史/歷史學者訪談。

S22 H. N. Bate編;WCC原始文獻目錄。Faith and Order: Proceedings of the World Conference, Lausanne, August 3–21, 1927。1927。
定位:七項討論主題及大會紀錄入口。類型:原始報告/目錄摘要。

S23 Pius XI。Mortalium Animos。1928-01-06。
定位:尤其§§6–10。類型:原始文件。

S24 聖公會與舊天主教代表;Centro Pro Unione。Bonn Agreement。1931-07-02。
定位:三項協議全文。類型:原始文件。

S25 Taizé Community。History of Taizé。論1940、1949年。
定位:戰時起源、1949年委身及跨教會交往。類型:團體歷史。

S26 CSI Seaford Church。Church of South India History。論1947年。
定位:1947年9月27日聯合及信仰/治理基礎;不援用本頁現況統計。類型:教會歷史。

S27 World Council of Churches。History。論1910–1965年。
定位:1948年成立;1965年與羅馬聯合工作小組。類型:機構歷史。

S28 WCC Central Committee。Toronto Statement: The Church, the Churches and the WCC。1950-07-15。
定位:第三、四部分。類型:原始文件。

S29 World Council of Churches。The Basis of the WCC。1948/1961。
定位:原1948年基礎與1961年修訂之比較。類型:原始文件。

S30 WCC第三屆大會。New Delhi Statement on Unity。1961。
定位:§2;原會議1961年11月19日至12月5日。類型:原始文件。

S31 第二次梵蒂岡大公會議。Unitatis Redintegratio。1964-11-21。
定位:§§3、8、11、22。類型:原始文件。

S32 Paul VI/Michael Ramsey。Common Declaration of Paul VI and Michael Ramsey。1966-03-24。
定位:全文;辨認尚未恢復完全信仰及聖禮共融。類型:原始文件。

S33 Valentina Ciciliot, Religions 12(5), 353。The Catholic Charismatic Renewal, an Ecumenical Movement?。2021;論1967–1977年。
定位:美國天主教靈恩運動的檔案研究;堪薩斯城會議。類型:原創歷史研究。

S34 ARCIC I。Eucharistic Doctrine: Windsor Statement。1971-09-07。
定位:§§3–6、12及化質註釋。類型:原始文件。

S35 天主教—五旬節派對話代表。Final Report of the Dialogue between the Secretariat for Promoting Christian Unity and Some Classical Pentecostals, 1972–1976。1972–1976。
定位:§§4–8;代表性與目標限制。類型:原始文件。

S36 參與教會代表;巴登教會法規庫。Konkordie reformatorischer Kirchen in Europa (Leuenberger Konkordie)。1973-03-16。
定位:§§1–2、17–33、37–41;尤其§25。類型:原始文件。

S37 Lausanne Congress on World Evangelization。The Lausanne Covenant。1974。
定位:§§2、3、6、7。類型:原始文件。

S38 WCC Faith and Order Commission。Baptism, Eucharist and Ministry, Faith and Order Paper No. 111。1982-01。
定位:序言與各教會回應邀請;Lima text。類型:原始文件。

S39 WCC宗教對話諮詢會參與者。Baar Statement: Theological Perspectives on Plurality。1990-01-15。
定位:第二至五部分;非全體會員教會信條。類型:原始文件。

S40 聖公會—北歐/波羅的海信義宗代表。The Porvoo Common Statement。1992-10-13。
定位:共同主席序言§§6、8、10;正文§§32、58–61。類型:原始文件。

S41 ECT簽署者;First Things。Evangelicals & Catholics Together: The Christian Mission in the Third Millennium。1994;刊於1994-05-01。
定位:We Affirm Together/We Search Together/We Witness Together。類型:原始文件。

S42 John Paul II。Ut Unum Sint。1995-05-25。
定位:§§95–96;不可與放棄首位權本質混同。類型:原始文件。

S43 Alliance of Confessing Evangelicals。The Cambridge Declaration。1996-04。
定位:五個唯獨;尤其Sola Fide。類型:原始文件。

S44 ECT簽署者;Ecumenism in Canada全文存檔。The Gift of Salvation。1997;First Things刊本1998-01。
定位:網站加編§§7–8、15、17–18。類型:原始文件。

S45 ELCA/PC(USA)/RCA/UCC。A Formula of Agreement。1997通過;1998年建立關係。
定位:共融定義;mutual affirmation and admonition。類型:原始文件。

S46 教義部與促進基督徒合一委員會。Response of the Catholic Church to the Joint Declaration on Justification。1998-06-25。
定位:Clarifications各點及末段實質差異。類型:原始文件。

S47 ARCIC II。The Gift of Authority。1999。
定位:§§47、60–62;PDF第22頁為§§60–63。類型:原始文件。

S48 Lutheran World Federation/Roman Catholic Church。Joint Declaration on the Doctrine of Justification。1999-10-31。
定位:§§15、22–30、38、40–44。類型:原始文件。

S49 LWF/Roman Catholic Church。Annex to the Official Common Statement。1999。
定位:§§2C、2D及3。類型:原始文件。

S50 LWF/Roman Catholic Church。Official Common Statement。1999。
定位:§§1–3;舊譴責適用範圍及未來工作。類型:原始文件。

S51 ELCA/The Episcopal Church。Called to Common Mission。1999–2000通過;2001年實施。
定位:§§2–3、12–18、25;充分共融不等於組織合併。類型:原始文件。

S52 ARCIC II。Mary: Grace and Hope in Christ (Seattle Statement)。2004定稿;2005公布。
定位:前言的文件地位;§§58–60、63、78–80。類型:原始文件。

S53 LWF;附World Methodist Council正式聲明。Joint Declaration on Justification: 20th Anniversary Edition。2006聲明;2019年彙編。
定位:Methodist Statement of Association及Official Common Affirmation。類型:原始文件。

S54 Benedict XVI。Anglicanorum Coetibus。2009-11-04。
定位:I.5及III;接納聖公會人士進入天主教的制度。類型:原始文件。

S55 WCC/WEA/Pontifical Council for Interreligious Dialogue。Christian Witness in a Multi-Religious World: Recommendations for Conduct。2011-06-28。
定位:序言;見證倫理,不是共同宣教神學聲明。類型:原始文件。

S56 Anglican Consultative Council。Resolutions of the Anglican Consultative Council, ACC-16。2016-04。
定位:關於JDDJ之決議;affirms the substance。類型:原始文件。

S57 Pope Francis/LWF代表。Joint Statement on the Joint Catholic–Lutheran Commemoration of the Reformation。2016-10-31。
定位:共同見證、聖餐渴望與尚存分離。類型:原始文件。

S58 World Communion of Reformed Churches。Association of the WCRC with the Joint Declaration on the Doctrine of Justification。2017-07。
定位:§§1–6及Official Common Affirmation。類型:原始文件。

S59 Dicastery for Promoting Christian Unity。The Bishop of Rome: Primacy and Synodality in Ecumenical Dialogues。2024。
定位:前言與§§9–11;文件地位為study document。類型:原始文件。

S60 WCC Faith and Order第六屆世界大會。Call to All Christians: Message of the Sixth World Conference on Faith and Order。2025-10-28。
定位:Unity is more than agreement段及Where now for Visible Unity。類型:原始文件。

S61 John Everett Millais;Wikimedia Commons/NPG。John Henry Newman by Sir John Everett Millais, 1st Bt。1881。
定位:圖像描述、年代及PD-Art/PD-old-100-expired標記。類型:圖像與授權資料。

S62 攝影者不詳;Wikimedia Commons。1893parliament.jpg。1893。
定位:圖像描述及PD-US/PD-old標記;全球再版仍須按發行地核查。類型:圖像與授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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